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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高集團與中國文化產業集團合營進軍「AI+IP」 持股40%及60%

比高集團 · 08220 · 2026-07-29 21:25:00 · 13 瀏覽


比高集團

📢 比高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(08220.HK) 發佈自願公告,宣佈與中國國家文化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(00745.HK) 訂立合營股東協議,擬透過共同投資方式在香港成立一間合營企業 🤝。根據協議,比高集團與中國文化產業集團將分別透過聯屬人士或指定實體,持有合營企業 40% 及 60% 權益。該協議具法律約束力,但具體投資金額及成立詳情需進一步磋商,並將另行簽訂補充協議。

中國文化產業集團為聯交所主板上市公司 (股份代號:745),主要從事移動設備設計服務及廣告、互聯網電子商務、電影貿易及製作等業務。值得留意的是,比高集團、周星馳先生 (執行董事兼主要股東) 及王鵬先生 (執行董事) 早前於 2026 年 4 月與中國文化產業集團訂立認股權證認購協議,分別認購 1,170 萬份、1,638 萬份及 1,170 萬份認股權證,倘悉數行使,將分別佔中國文化產業集團已發行普通股約 4.99%、6.99% 及 4.99%。該認購事項已於 2026 年 7 月 14 日的股東特別大會上獲批准,惟截至公告日期尚未完成。

成立合營企業的理由及裨益方面 💡:

- 戰略願景與基礎設施增長:集團高度重視「AI + IP」業務,認為設立專門合營企業推動數字基礎設施及運營增長,對維持長期競爭優勢至關重要。

- 成本優化與監管合規:基於與字節跳動旗下「火山引擎」在「AI + IP」模型方面的初步合作,合營企業預期能大幅減輕集團直接財務負擔、優化運營成本,並遵守中國相關監管框架。

- 為 AI 數字版權拓寬融資渠道:合營企業旨在建立潛在融資渠道,增強資本資源,支持集團進一步獲取優質知識產權 (IP) 及藝人合作,擴充 AI 數字版權組合。

董事會認為,訂立合營協議及成立合營企業符合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。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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