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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仁堂國藥與同仁堂科技簽新產品銷售框架協議 年上限7200萬港元

同仁堂國藥 · 03613 · 2026-06-29 17:49:00 · 5 瀏覽


同仁堂國藥

同仁堂國藥(03613.HK)公告,集團與同系公司同仁堂科技(01666.HK)於2026年6月29日訂立新產品銷售框架協議,取代舊有的同仁堂科技中國分銷框架協議 📄。舊協議原於2025年底屆滿,過去三年因集團調整自有產品(主要為破壁靈芝孢子粉膠囊)在中國境內分銷渠道,幾乎無實際交易發生。

新協議年期由2026年6月29日至2028年12月31日,期間集團可根據同仁堂科技集團的業務需要,不時向其供應相關產品(包括中藥、日化類產品、保健產品及原材料,但不包括安宮牛黃丸),用作生產或銷售用途 🏭。定價按一般商業條款,參考市場同類產品價格,並須至少每季度與最少兩名獨立第三方比較;集團自產產品則按合理成本加公平利潤率定價(利潤率參考過往三年平均毛利率)。付款期為收貨及收到增值稅發票後三個月內。

建議年度上限(未計中國增值稅)如下:

- 2026年6月29日至12月31日:1,300萬港元

- 2027年全年:3,800萬港元

- 2028年全年:7,200萬港元

以上上限參考預計訂單、預期價格及市場緩衝等因素釐定。

由於同仁堂科技持有集團約38.05%權益,屬控股股東,故構成持續關連交易。相關百分比率超過0.1%但低於5%,須遵守申報、公告及年度審閱規定,但獲豁免獨立股東批准 ✅。

董事會認為新協議更符合雙方實際業務模式,有助保障同仁堂科技集團的採購穩定性,同時讓集團借助其在中國市場的銷售網絡及資源,提升產品覆蓋與品牌影響力。集團已設有內部監控措施,包括每月價格監察、財務部收集交易數據、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核數師定期審閱等,確保交易按正常商業條款進行。

非執行董事馮莉女士因同時擔任同仁堂科技非執行董事,已就有關決議迴避表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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